环保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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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职责

  鹤山市环保局是鹤山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对鹤山市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章。

(二)、制定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审核本市有关规划、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本市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各种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四)、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并对各镇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进行指导协调;检查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五)、组织和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即环保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发放排污许可证,提出污染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工程项目环境报告书。

(六)、组织、检查、指导本市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市的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环境保护基金。

(七)、监督管理自然环境工作。制订生态保护规划,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八)、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和本市环境监测网络。指导本市环境监测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组织编写环境质量报告,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环境科研项目攻关及科研成果的管理、审核环境标志产品,对环境工程和设备产品实行环境标准和质量监督。

(十)、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律知识、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中小学环境知识教育。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审核市政府部门及各镇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十二)、对各镇环境保护办公室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三)、承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江门市环保部门下达的任务和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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